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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千百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
 
深圳房產稅、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在4月一次性申報
更新時間:2021-10-26 10:24:47

1.深圳房產稅和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可以在4月份全年申報嗎?

答:根據(jù)《轉發(fā)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1998〕369號),在納稅人自愿的原則下,對于房產稅年度應納稅額低于50萬元、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年度應納稅額低于30萬元的納稅人,稅務機關可以征收年度應納稅額。納稅人在每年4月前15日內一次性繳納年度應納稅款的,納稅期限為會計年度的1月至12月;納稅人在每年4月、10月前15日內分兩次繳納年度應納稅款的,納稅期限分別為會計年度的1月至6月和7月至12月。

2.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是否需要記錄是否享受地方稅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?符合要求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免稅優(yōu)惠能否退稅?

答: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(guī)模納稅人地方稅收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的公告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)第三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申報享受減稅優(yōu)惠時,無需提交附加材料。

第四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稅優(yōu)惠的,可以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扣以后納稅期應納稅款。

3.如果不能確定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怎么辦?

答: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財稅字〔1988〕255號)第十條規(guī)定,在深圳注冊公司的住宅稅,只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。

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不確定是否憑憑證納稅的,應當及時攜帶憑證,到當?shù)囟悇諜C關進行鑒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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